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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云地税发[1998]32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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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曲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契税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曲市地税发[1998]56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土地、房屋按成交价格征收契税。

    二、对铁路线路、露天货场、公路、过磅称等附属设施及空地按其实际占地面积,依照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征收契税。

    三、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内注明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予扣除,应当一并征收契税。

    四、对水、电、消防等附属设施,随房屋所有权转移,或者随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移的,应当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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