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闽财税[2003]2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4 | |
【法规层次】 | 110 | 【文 号】 | 福建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发展,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做好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02〕130号的精神,现对普通住宅和高级住宅的界定标准进行调整明确如下: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建设项目均为高级住宅:
1、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立项审批确定为别墅、渡假村。
2、单位面积售价。单位面积售价超过当时、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建筑单位面积售价的1.5倍(即乘以2.5)以上的房地产住宅项目。
二、除高级住宅以外的其余住宅建设项目均为普通住宅。
三、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文到之日之前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省财政厅、省地税局闽财税政〔1999〕40号文中关于普通住宅界定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