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按照省有关政策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市委市政府审议通过,决定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事宜的复函》(中府办函〔2014〕32号)的规定,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应按政策规定如实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并从2014年3月1日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申报缴费基数下限由每月1500元调升至1960元。
请各缴费单位知照并如实申报缴纳社保费。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