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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成都卷烟厂等2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5]5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消费税
【法规层次】 102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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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报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113号)和《关于申报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1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对成都卷烟厂等2户企业生产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元/条(200支)

    成都卷烟厂 娇子(软盒) 25×(62+22)毫米全包装 120.03

    绵阳卷烟厂 九寨沟(金梦幻) 25×(64+20)毫米硬盒翻盖 12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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