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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东帝汶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

【时 效 性】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海关法规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3年9月17日起,对原产于东帝汶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税款准予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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