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巴西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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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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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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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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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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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3]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与巴西政府于1991年8月5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我国外交和巴西外交部分别于1992年9月17日和1992年12月8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1993年1月6日生效,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及议定书的文本,我局已于1991年8月26日以国税函发[1991]1174号文检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1993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