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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3]123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核定后的计税价格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1月17日起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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