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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泰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时 效 性】 闽政文[2006]15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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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三明市人民政府:

    《关于泰宁世界地质公园古城开发保护安置地等九个项目涉及修改泰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明政[2005]13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上报的泰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将27.088公顷土地(其中耕地21.6165公顷)列入规划建设用地区。同时相应修改泰宁县及杉城镇、朱口镇、新桥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建设按规定办理规划选址、环境保护、建设用地等审批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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