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时 效 性】 京地税地[2006]53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车船税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482号令),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同时作废。

    我市2007年度的车船税征收工作待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后实施。对于补缴以前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人,应到地方税务机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窗口办理纳税手续。

    二ОО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