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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国税函[2003]10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进出口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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