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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

【时 效 性】 沈国税稽字[1998]26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辽宁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税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辽银会字[1998]40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稽查的案件,在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时,要同时送达《催缴税款通知书》,并做好有关催缴工作,以便于对不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继续采取银行扣款等措施。

    二、对于文件中所附的有关文书,由市局统一印制下发,原来执行的文书相应废止。

    三、在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时,要以书面形式向纳税人告之有关复议和诉讼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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