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财库[2009]9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银行法规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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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商业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09年第三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09储蓄03,国债代码:091703,以下简称第三期)和2009年第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09储蓄04,国债代码:091704,以下简称第四期),现就第三期和第四期(以下简称两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行(一)两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期限分别为3年和5年,年利率分别为3.73%和4.00%,发行总额分别为400亿元和100亿元;两期国债发行期均为2009年7月15日至7月31日(节假日正常发行),2009年7月15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7月15日支付利息。第三期于2012年7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第四期于2014年7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两期国债均按实际天数计息,不计复利。
(二)两期国债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每一账户当期最高购买限额为300万元;两期国债以100元为起点按100元的整数倍发售、兑付和办理其他各项业务;两期国债不可以流通转让,可以提前兑取、质押贷款和非交易过户。
(三)两期国债由经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确认试点资格的19家商业银行(参见《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认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商业银行资格的通知》(财库[2009]74号),以下简称各行)承购包销,各行包销额度为两期国债发行总额分别乘各行包销比例(见附件1)。发行期结束后,销售剩余额度由各行持有。
(四)公告日至发行截止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当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销售剩余额度由财政部收回注销。
(五)两期国债的手续费为发行面值的7.01‰,分配比例为:各行6.8‰,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0.15‰,财政部0.03‰,中国人民银行0.03‰。财政部于各行缴清发行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手续费拨付各行和中央国债公司的指定账户。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手续费纳入各自2009年部门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二、提前兑取(一)投资者如需提前变现,可到原购买银行办理提前兑取手续。办理提前兑取时,各行按兑取本金额的1‰收取手续费。
(二)从2009年7月15日开始计算,持有两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24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四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
(三)各行可在发行期内继续对外销售各行购回的投资者提前兑取的两期国债,发行期过后,不得对外销售。
(四)付息日和到期日前2个法定工作日起停止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一切与债权转移相关的业务,付息日起恢复办理。
三、债权托管(一)两期国债实行电话复核查询下的二级托管体制。账户开立及撤销、债权托管等,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09]73号)和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各行应通过柜台和客户服务电话为投资者提供国债发行条件和业务操作流程咨询以及个人债权持有和变更情况查询。中央国债公司应通过债权复核查询电话(400-666-5000)为投资者提供截止到上一日国债余额查询服务。
(二)两期国债个人债权托管账户实行实名制,具体办法比照《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执行。
(三)中央国债公司和各行应严格按照要求完成相关债权数据的交换和核对工作,保证各自债权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资金清算(一)各行应于8月4日一次性将两期国债的发行款上缴中央总金库(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的日期为准),汇款用途栏内应注明本机构的缴款代码(机构缴款代码见附件)。
户 名:国家金库总库开户行:国家金库总库支付系统行号(同接受行行号):011100099992第三期缴款账号:277—0935第四期缴款账号:277—0936国债发行款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时,应使用CMT100格式报文(汇兑支付报文)。报文中“汇款人名称”栏应填写国债缴款人名称及缴款代码:“业务种类”为“50”;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需注明债券名称。例:2009年第三期储蓄国债(电子式)。
(二)财政部于付息日和到期日前不少于一个工作日将国债利息或本金支付给各行,各行于付息日和到期日营业开始前将资金划入投资者资金账户,以便投资者当日支取。
五、统计报表制度发行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于规定的报表报送日下午3:00前,利用财政部内网系统或通过传真方式,向财政部分别报送辖区内各行分支行的两期国债累计发行数额。规定的报送日为:7月16日,7月22日,7月29日,8月3日,规定的报送日累计发行数据截止日分别为:7月15日,7月21日,7月28日,7月31日。
联系人:李新宇邮箱地址:“CN=李新宇/OU=国库支付中心/O=MOF@MOF”
电 话:(010)68552232传 真:(010)68552232发行期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应于规定报送日下午3:00前,利用中国人民银行NOTES电子邮件系统或传真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分别报送辖区内各行两期国债累计发行数额(截止到对应数据截止日)。报送的有关规定同财政系统。
联系人:高士成邮箱地址:“$国库局国债管理”
电 话:(010)66194426传 真:(010)66016442中央国债公司应按照要求为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监控终端系统提供相关债权变动总量信息。
六、其他相关事宜(一)首次发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的华夏银行、上海银行、杭州银行、徽商银行、乌鲁木齐商业银行、天津银行、南京银行、长沙银行8家银行应从7月11日开始,为投资者办理个人债权托管账户的开户业务。
(二)从两期国债公告日开始,2006年10月—2009年4月发行的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文件中规定的付息日和到期日前停止办理与债权转移相关业务的提前天数统一从15个工作日调整为7个工作日。中央国债公司和各行应据此调整各自系统参数。
(三)中央国债公司和各行应按照两期发行文件在各自系统完成债券参数注册,维护好系统工作参数。
(四)各行应在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全部地区和网点开办两期国债的发售业务。
(五)各行及其分支机构要做好两期国债的宣传和咨询工作。发行前应通过本地区有影响的媒体进行促销宣传,开通并公布咨询热线,印制个性化宣传材料,对两期国债发行的相关政策,以及账户开立、债权托管、资金划拨、购买程序等具体事宜提供咨询服务。各销售网点在发行前和发行中均须以明显标志明示本网点销售两期国债,并配备专职人员对投资者提供现场咨询服务,销售结束时也须及时公示。
(六)各行办理两期国债发行销售以及其他相关业务的营业时间以各行的实际营业时间为准。
(七)两期国债在办理非交易过户、债权账户凭证挂失补办和开立财产证明时,各行可以参照相关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八)各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贷款业务。
(九)两期国债发行费和办理其他业务时收取的手续费,主要用于两期国债发行中的宣传、人员培训、系统改造升级及优秀人员的奖励。
各地财政厅局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辖区内两期国债销售的监管工作,积极宣传,认真检查,保证两期国债顺利发行。
本通知未尽事宜,参照《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财库[2009]73号)和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附件:2009年第三期、第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各行包销额度比例表
二○○九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