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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 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津国税外[2003]4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天津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涉外税收各征管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 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8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的污水处理项目能否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2〕213号)收悉。为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加速社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对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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