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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京财综[1990]25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央驻京各单位、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局属各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严格按照执行。

    一、“统一银钱收据”的使用范围:

    1、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银钱往来。

    2、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非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性质的银钱往来。

    3、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上、下级之间的银钱往来。

    二、凡原在市税务局和市财政局购买的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可继续使用到1990年6月30日。从1990年7月1日起统一使用加盖市财政局票据专用章的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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