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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山东省地税系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济地税函[2005] 17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局属各单位:

    现将《山东省地税系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发[2005]5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省局“凡举报10元及其以下小额发票填开项目不全的,经查实,对举报人给予10元至100元的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对举报10元及其以下小额发票填开项目不全的,奖励金额确定为10元。

    二、对纳税人填开项目不全的发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仍按照《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实施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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