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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企业有中直股份的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是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批复

【时 效 性】 沈国税函[2002]20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辽宁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企业有中直股份的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是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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