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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海南省松涛水利工程管理局由总机构交纳增值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琼国税函[2003]3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海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海南省松涛水利工程管理局:

    你局《关于要求由总机构统一交纳增值税的函》(海松〔2003〕16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由总机构统一交纳增值税的问题,经研究,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市县的纳税人的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发〔2002〕183号)有关规定及你局实际情况,同意你局下属的儋州市、临高县和澄迈县非独立核算的小水电站应交增值税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儋州市统一申报交纳。上述非独立核算的小水电站不得认定一般纳税人,不得使用、开具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复

    二OO三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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