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国税发[2001]23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l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免税的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收入、成本、费用等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对未分别核算部分的所得,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二、对符合免税所得的企业应按照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管理减免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