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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地税函[2005]89 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5]31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005 年4月13日
国税函[2005]318 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扣代缴单位为员工支付保险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 [2005]19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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