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国税发[2001]1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0]207号)转发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防伪税控企业报送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数据软盘和税控IC卡时,企业应同时报送运用开票子系统打印的销项发票报表。
二、企业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如属征收机关原因造成专用发票发生褶皱、揉搓,而无法进行认证的,各区县(自治县、市)局税政部门应逐份登记造册备查,并报送区县局审核批准同意后,可用企业取得的发票联进行认证。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