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版《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3]76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请示》(京地税票〔2003〕35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随着中国民航售票系统的建立和应用水平的不断提升,以及税收征管适应发展需要大力推进信息化,《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手工票已不能满足目前民航售票业务的需求。经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协商,决定增加《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计算机版(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票样附后),并同意首先在北京地区试行。

    二、《专用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存根联”,第三联为“记帐联”。同时,《专用发票》增加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机打号)、税控码和纳税人识别号等内容。对未推行税控收款机的地区可暂不打印此内容。

    三、《专用发票》的印制、管理、领购方式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1995〕448号)的规定执行。

    四、《专用发票》使用的打印软件,由民航系统自行开发,并下发用户使用。

    五、《专用发票》启用时间为2003年10月1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