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人事部、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司法助理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时 效 性】 人薪发[1992]1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司法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司法助理员实行岗位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岗位津贴发放范围。实行岗位津贴的范围只限于乡、镇(街道)以及县辖区的司法助理员。

    二、岗位津贴标准。岗位津贴标准按每人工作一天0.6元执行。调离上述岗位的人员,停发岗位津贴。

    三、岗位津贴自1992年8月1日起执行。

    四、经费来源。司法助理员实行岗位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