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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地税发[1998]30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涪陵区、黔江开发区、梁平县、城口县、南川市、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地方税务局:

    近据部分地区反映,重庆直辖后,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问题需要明确。经市局研究,现明确如下: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按我局批复原万县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娱乐业税率的批复》(渝地税函[1998]25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娱乐业税率的批复

    1998年3月26日
渝地税函[1998]25号

万县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娱乐业税率的请示》(万地税发[1998]53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娱乐业按重府发[1994]15号文执行,即: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台球、保龄球、高尔夫球的营业收入税率调整为10%,经营音乐茶座、游艺的营业收入税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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