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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甘蔗渣”产品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国税函[2002]12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据了解,我区各地对糖厂销售甘蔗渣适用税率执行不一,为统一政策,公平税负,现对糖厂销售甘蔗渣征收增值税的适用税率明确如下:甘蔗渣是经工业生产后产生的副产品,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2号文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也不是农业产品的下脚料。因此,对糖厂销售甘蔗渣应按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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