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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棉花系统收取棉花检验费问题的通知(摘录)

【时 效 性】 国税函发[1990]109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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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商业部局发(89)棉检字第25号《关于棉花检验费收取和使用问题的通知》下发以后,很多地方询问,应如何执行。据了解,省级及省级以下棉检机构,都隶属于各级棉麻公司统一管理,其开展业务所需的正常经费,已有了相应的开支渠道,但商业部棉花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棉检中心)目前还没有解决经费来源问题,为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及省级以下棉检机构不宜单提棉检费。

    二、商业部棉检中心所需的棉检费今年可按定额向各主要产棉省省级棉麻公司收取,各省按分配定额负责组织上缴,棉检费可以在成本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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