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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苏国税函[2005]第19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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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申请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5]27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 国税函[2005]442 号批复如下:

    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是2001年在吴江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至2003年,该公司注册资本6400万美元已全部到位。经营范围为生产液晶显示屏及其模组,属于从事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项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规定,同意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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