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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皖国税函[2001]48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仅指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对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废旧物资,仍应按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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