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杭财基[2005]53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3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生态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生态市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现将《杭州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四日杭州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为深入贯彻环境立市战略,进一步促进我市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健全,全面推进杭州生态市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杭州生态市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决定建立杭州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核算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一、整合优化现有专项资金,加大生态补偿资金规模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进一步整合现有市级财政转移支付和补助资金,将生态市建设、环保补助、城建县(市)补助、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农村改厕经费、财政支农资金、扶贫帮困、造田改地、水利建设、农村改水等10项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二区、五县(市)的资金纳入到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之中,形成聚合效应。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现阶段生态补偿机制建立过程中的主导地位,逐步加大市财政补助资金的投入力度。为鼓励二区、五县(市),特别是上游地区保护钱塘江、苕溪两大流域水生态环境的积极性,从2006年起,市财政在原有10项生态补偿政策方面已安排1.5亿元资金的基础上,再新增5000万元,专项资金规模达到2亿元。在此基础上,市财政将视财力可能,逐步进行充实和调整。
二、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原则对原有生态补偿政策方面安排的10项专项资金,仍由资金使用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安排使用。但各部门应按照生态补偿的理念来制定或调整资金使用管理政策,结合年度生态环境目标考核结果来安排项目,更加清晰地体现对生态环境保护好的欠发达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倾斜扶持以及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作用明显项目的支持。
对新增的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由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原10项专项资金的安排情况,并结合生态环境目标考核,统一平衡使用,并按照“权责一致、突出重点、统筹安排、滚存使用”的原则进行安排。
权责一致:对保护者、损害者、受益者区别对待,结合市政府对区、县(市)政府生态环境目标责任书考核结果,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行政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使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互统一。
突出重点:优先扶持二区、五县(市)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项目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重点区域和流域环境综合整治、饮用水源保护、生态工程建设、环境基础设施等生态环境改善方面的项目。
统筹安排:绩效考评、统一平衡安排专项资金,按照科学的发展观和保护观,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统一协调,促进保护地区与受益地区的共同发展。
滚存使用:每年各项资金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当年资金使用有结余的可滚存使用。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二区、五县(市)流域范围内生态建设、环境污染治理、环境基础设施改造、水利建设以及工业、农业、农村等领域生态环境改善方面的行为进行补助或奖励。
四、专项资金计划安排及使用拨付程序原有生态补偿政策方面安排的专项资金,由资金使用管理部门根据有关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生态补偿的政策要求,结合上年度生态环境目标责任考核结果,提出当年度具体实施项目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新增的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按照《杭州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申报项目,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资金安排原则,结合生态环境目标考评,在确定的可用资金规模内,统一平衡后提出当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报经市政府、市委审查批准后执行。
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计划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用款单位按照经批准的专项资金计划,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财政部门在预算额度内根据用款计划和拨付依据予以拨款。对于当年计划已安排而实际尚未支付的项目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办理拨付手续。
资金使用计划确定后,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计划的,资金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上述审批程序经报批同意后执行。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各主管部门每年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跟踪问效反馈制度,并进行绩效考评,市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一旦发现有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将追回已拨付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