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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常茂生物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期限确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内国税外函[2001]1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常茂生物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期限确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83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批复》中“凡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其公司章 程、营业执照上未约定具体经营期限,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已做出预计经营期限决议或者向税务主管机关做出书面承诺,申明其实际经营期不少于10年的,可先认可该企业已符合税法第八条 规定的经营年限要求,按有关规定给予其享受税法第八条 所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相应的减免税规定待遇;若企业今后实际经营期限少于10年的,除另有规定外,应补征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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