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财税字[1994]第4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北京市税务局:
鉴于中国人民银行所属的中国金币总公司一直实行按所获利润提取一定比例手续费,其余上交国家黄金专户的特殊财务体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中国金币总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规定如下:
1.中国金币总公司应从原料配售环节,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以抵扣销项税额;
2.对中国金币总公司出口的金银币免征增值税;
3.对中国金币总公司在国内销售的产品,按规定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4.对中国金币总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在1995年底以前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