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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培训活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地税发[2003]17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最近一些地区来电询问,培训活动取得的收入是按文化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还是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此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培训活动属文化业中的其他文化业范围,因此,培训活动取得的收入(含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应按文化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以往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本文下发前已按服务业征收了营业税的,不再退还。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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