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8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