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梅地税发[2006]12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6]42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地要迅速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户进行清理,减免税额已达到8000元的,应及时恢复征税,并追补已多减免的税额。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六月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