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国税明电[2003]1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国家税务局: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做好纳税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13号)规定,6月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15日。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性肺炎期间报税、认证、稽核和协查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15号)规定,6月份的报税、认证时间可向后顺延到当月20日。为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企业的报税、认证与纳税申报的衔接,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企业6月份的报税、认证期限,调整为截止到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