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和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略)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