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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鄂国税发[2002]12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湖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12号)的规定,现将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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