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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
【时 效 性】
辽地税函[2002]39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辽宁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2]1037号)转发结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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