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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提高车船使用税代征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财预[2003]109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车船税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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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

    为促进全省车船使用税的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1月1日起,适当提高车船使用税代征手续费标准。具体标准按8%以内,由各级财政部门商地税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按照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部门财预[2002]163号文件规定,车船使用税代征手续费纳入各级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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