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财预[2003]109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车船税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
为促进全省车船使用税的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1月1日起,适当提高车船使用税代征手续费标准。具体标准按8%以内,由各级财政部门商地税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按照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部门财预[2002]163号文件规定,车船使用税代征手续费纳入各级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