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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财政部关于部分人民警察配发防护头盔、武装带和工作包的通知

【时 效 性】 公通字[1999]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公安厅、局,财政厅(局):

    为使警务督察民警、交通民警在执法时有明显的识别标志,同时为保护民警的人身安全,决定为上述警种的民警配发防护头盔、武装带和工作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护头盔督察民警、交通民警每人配发白色防护头盔一顶,长期使用(不坏不换),调离时收回。上述警种民警配发的大檐帽(或贝蕾帽)使用年限延长二年。

    二、白色武装带、工作包督察民警每人配发白色武装带一条、白色工作包一个,使用年限五年。配发的外腰带长期使用。

    请各地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不得擅自扩大配发范围。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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