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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

【时 效 性】 发改价格[2012]135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07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铁路局、各铁路专业运输公司:

为促进铁路持续健康发展,决定自2012520起,适当调整国铁货物统一运价,取消新疆、青海、西藏地区货物运输特殊运价和临管运价,进一步规范铁路货运收费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铁路货物统一运价平均每吨公里提高1分钱,即由现行平均每吨公里10.51分钱提高到11.51分钱。其中,运营价格由平均每吨公里7.21分钱提高到8.21分钱,铁路建设基金维持现行标准不变。国铁客运价格一律不作调整。调整后的《铁路货物运价率表》附后。

二、兰新铁路西段(乌西—阿拉山口)、青藏铁路格拉段(格尔木—拉萨)以及南疆铁路(吐鲁番—喀什)货物运输执行国铁货物统一运价。对经兰新铁路由内地运往新疆的玻璃、钢材、铝材,以及由新疆运往内地的纺织品,在红柳河至乌鲁木齐段免收铁路建设基金。

三、取消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中的“发送综合服务”和“到达综合服务”两项收费。铁路多种经营企业(含其参股企业,下同)不得对化肥、农药、磷矿石、粮食、棉花等货物从事铁路运输代理服务,不得对以上货物收取代理服务费。

四、铁路运输企业和多种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铁路运输价格和收费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各项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提供相关服务时,必须坚持货主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内容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

五、铁路运输企业和延伸服务经营企业要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和对外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在各营业场所公示调整后的各类铁路货物运价率及取消的综合服务收费项目,相应修改明码标价内容。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管,严格控制铁路运价调整连锁反映。加强对铁路运输价格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铁道部。

附:《铁路货物运价率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铁  道  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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