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摩尔多瓦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时 效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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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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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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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00115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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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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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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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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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30日 国税发[20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摩尔多瓦政府于2000年6月7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须的法律程序。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2001年5月26日起生效,适用于2002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0年6月13日以国税函[2000]451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