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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案中韩国INI STEEL株式会社权利义务变更的公告

【时 效 性】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4月8日开始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为此,商务部发布了商务部2006年第18号公告,海关总署就具体实施的有关问题发布了海关总署2006年第18号公告。近期,根据韩国现代制铁株式会社(HYUNDAI STEEL COMPANY)的申请,商务部经审查后决定,由韩国现代制铁株式会社(HYUNDAI STEEL COMPANY)继承韩国INI STEEL株式会社在被调查产品价格承诺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发布了2006年第62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8月16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现代制铁株式会社(HYUNDAI STEEL COMPANY)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海关按价格承诺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原产于韩国INI STEEL株式会社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57%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6年第1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62号公告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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