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保监厅函〔2005〕11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102103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保监厅函〔2005〕116号
贵州保监局:
你局《关于异地承保机动车辆等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黔保监发〔2005〕6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第3号主席令)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立法精神,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区域放宽至“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范围”。按此规定,《关于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2〕32号)文件中“保险标的所在地”也相应放宽至“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范围”。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通过保险中介机构或设立营销服务部等营业机构的方式承保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范围内的业务,不属于“保险标的所在地以外”的情形。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