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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国税函[2003]15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1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单位,2002年度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单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按月(季)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要求所属机构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三、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2002年度全省汇总纳税申报资料,应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上报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合并纳税。

    特此通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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