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冀地税函[2006]7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河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范围的通知》(国税函 [2006] 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格界定独立经济核算企业的范围,对符合独立经济核算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一律实行独立缴纳方式;对符合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必须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各地不得自行审批汇总纳税或扩大汇总纳税的范围,一旦发现要立即纠正。
二○○六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