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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国税函[2003]22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3年8月征期开始,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重新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介质的纳税申报必报资料,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存纳税人档案,一份交纳税评估岗位,一份退还纳税人。

    推行电子申报以后,一般纳税人应在每月10日前将增值税纳税申报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纳税申报的有关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征收期限内报送,由各市、州国税局确定。无论备查资料是否在征收期限内报送,纳税人均应在月度终了后将备查资料按本《纳税申报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备查资料的《征税加税单证汇总簿封面》格式仍按湘国税函[1999]140号规定的《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格式执行。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附列资料等相关报表由各市、州国税局统一印制。印制时必须将相关填表说明印制在表格的封面。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所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的“所属行业”按本申报办法所附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进行审查确认,并督促纳税人按审查确认后的“所属行业”填报。

    六、各地应认真做好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宣传辅导工作,以确保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及时、准确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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