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琼国税发[2006]9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海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构建和谐税收环境,促进“诚信海南”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报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2003年印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琼国税发〔2003〕419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04年印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琼地税〔2004〕30号)均同时废止。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