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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可核发短期《税务检查证》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1]99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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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可否配发税务检查证的请示》(闽地税发[2001]1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税务机关特邀监察员和特聘执法检查人员,因其不属税务机关人员,故不予核发《税务检查证》。

    二、对税务机关纪检监察人员和执法检查人员因工作要求确实需要办理《税务检查证》的,经同级税务局局长批准,可核发短期《税务检查证》,有效期限为1至6个月。职务执行完毕后及时交回发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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