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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局关于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苏国税函[2004]19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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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对日触化工(张家港)有限公司申请免征贷款利息收入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保[2004]10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4]738号批复如下: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于2003年12月与日触化工(张家港)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11.2亿日元,期限为2004年2月到2011年1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经审核,同意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局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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