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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

【时 效 性】 东地税函[2004]6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1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2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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